滨航无人机 | 轻小型无人机立法滞后,阻碍行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28 15:09:44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型(10公斤以下民用多旋翼机)无人机行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各级政府、执法机构、工矿企业等对合理低空空域需求日趋旺盛。
但截至目前,连续三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导致实践中无人机空域使用的管控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
由于“无法可依”,导致空管部门对正常飞行需求进行“从严管控”,同时“黑飞”现象也难以管控。
全国人大代表、高德红外董事长黄立在最新提案中表示,轻小型无人机立法滞后,立法效力层次低。
近年来,民航局先后出台了《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定(试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但这些都是行业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更高且内容更为全面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虽曾于2018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但至今尚未正式颁布。
黄立认为,轻小型无人机,是我国为数不多的技术上处于全球领先的产业。
正是由于“无法可依”,无法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的优势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促进行业发展,甚至可能导致行业萎缩,企业退出市场。缺少国内市场的支持和培育,还会导致技术上落后于国外竞争对手,进而失去这个万亿级别的市场,甚至于若干年后,又会处于被别人“卡脖子”的状况。
黄立还称,目前无人机在社会治理、城市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测绘、巡检等野外作业上有独特优势,能大幅降低人为作业风险,有效提升作业效率。其中在农林植保、警用安防、电力巡检以及物流货运、边境巡防等领域的需求极为迫切,技术上成熟,风险可控,应尽快开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鉴于此,黄立在提案中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轻小型无人机低空空域适用法律法规体系。
在分级分类、空域规划、空域使用等方面进一步适度放宽、优化。如规定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部门、中央企业、具备资质的轻小型无人机大型科研生产企业等使用无人机空域采取备案制;放开低空空域或超低空空域,轻小型无人机在真高300米以下空域飞行无须报批(视距内),使无人机飞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高效运行。
二是,进一步理顺轻小型无人机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在法律、法规未对真高300米以下空域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建议充分发挥国家空管委协调职能,打通军航、民航和地方政府管理渠道,建立“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将真高300米以下空域轻小型无人机的飞行管理主管单位明确为地方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审批,并将相关数据报空军备案。
涉及到空域使用的“黑飞”或违法行为,统一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三是,扩大轻小型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范围,创新管理工作。
建议将湖北作为空域改革试点地区,探索建立可信任用户及无人机科研生产企业无人机空域使用管理的绿色通道,简化、放宽政府、执法部门、中央企业等可信任用户及无人机科研生产企业试验、多批次飞行、无人值守机库部署远程控制飞行、飞行数据脱密处理等方面的审批程序。建立统一的无人机空域使用管控平台,对无人飞行任务管理和飞行计划进行由公安部门一站式受理,一个窗口审批。
充分释放我国轻小型无人机的消费潜力,充分满足社会治安、城市智慧化管理很多方面需求,激励无人机行业企业科技创新,以高质量科技供给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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